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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费用标准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
原告的这一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的支持。法官认为,在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厦门到鞍山托运,剔除代理---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
11.5倍库存原则与做订单的关系在销售人员做销售拜访时,要向客户建议合理的订货量,这就是“做订单”,是销售人员在拜访客户时必做的工作之一。所谓的做订单就是根据客户---阶段的销售量,结合新的或者季节---或者天气等等因素,托运公司,向客户建议合理的订货量,并动员他按建议订货。在做订单时要用到客户卡上所记录的资料,托运公司,所以做好订单的前提,就是正确地填写好客户卡。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利用1.5倍原则进行库存管理,提高拜访的效率和效益,尽大可能扩充销售,这也是销售人员的关键职责之一,托运运费,是直接作用于销售的。也有销售人员是以“拿订单”的思想从事工作的。拿订单与做订单是不同的,一个被动,一个主动。拿订单意味着主动权掌握在客户手中,而做订单则是主动的,它是根据客户的销售和库存研究以后的结果做出的订单计划。显而易见,两个工作方法是完全不同的效果,做订单---对客户销售情况的准确掌握,也---客户的资金、空间、精力和时间等有效地利用,创造大利润。
除外责任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货代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赔偿责任原则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赔偿责任---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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